“控烟”切忌一罚了之
发布时间:2014-04-03      作者:马彦明       来源:罗湖基层委员会

2014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由于禁烟范围广处罚力度大而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控烟以来,许多餐饮场所、网吧等吸烟重灾区的烟灰缸不见了,禁烟标识贴上了,仅3月8日,首个集中行政处罚日,便一共开出了37张个人罚单,罚款1850元。3月8日~14日,新政实施一周,执法部门共向违规吸烟个人开出了87张罚单,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可谓不严,力度不可谓不大。

立法控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香港、纽约等城市榜样在前,成效明显。然而,深圳控烟条例实行已逾月余,执法成效如何呢?我们看到的是:餐饮机构的烟灰缸没了,但是室外扎堆的烟民多了,在执法人员面前抽烟的人少了,但是执法人员走后“死灰复燃”的人多了。3月1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实施情况阶段性汇报会,执法部门直言,控烟经费的缺失、现场取证难、场所经营者对劝阻义务认识不深等现实问题直接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以及控烟执法效果。甚至有执法人员吐槽:“烟民自称没带钱怎么办?”控烟运动,一罚了之,恐难从根本上解决控烟难题。甚至可能会在一阵“严打风”之后,再度死灰复燃。要从根本上禁烟控烟,还需多方配合,釜底抽薪。

控烟,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控烟令”遭遇罚款难的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问题是:控烟条例本身并不严谨:个人处罚的条件是“吸烟且不听劝阻”,室内室外界定不清等,为违法者留下了商量的余地。再比如,“50元钱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但200元甚至500元的罚款则不能当场收缴,还要走其他的程序,” 可想而知,对于人流量极大地公共场所,执法会有多大困难。法律不严必然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严便有可能死灰复燃。要避免控烟令成为一纸空文,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处罚行为,规定可操作便于执行的处罚行为。

控烟,需要标本兼治。从控烟新政中不难发现,对于场所经营者和吸烟者的规定与处罚相对明确,但是对香烟销售者却只字未提,要知道,烟草的生产者与经营者才是“烟”的源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实现控烟,还需标本兼治,不仅要约束“抽烟行为”,更要约束“售烟行为”。通过立法,适当提高烟草税,提高烟草售卖价格,未尝不是控烟的良策。

控烟,需要动员群众的力量。控烟最大的障碍,便是取证困难,在深圳控烟的一月之内,甚至出现了吸烟者看到拍照取证而突然大怒,并与执法人员争吵的现象。而在公共场所面对满地烟头矢口否认无人认领的现象则比比皆是。的确,吸烟行为具有时效性,除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并拍摄到照片或者录影,否则对个体的吸烟行为认定存在争议。执法人员根据投诉赶到现场核查时,证据可能已经灭失了,当事人也可能已经离开了,场所是否履行控烟义务由于没有现场证据也无法认定。深圳市志愿者之城,因此,政府有必要集中人力物力,培养一批“控烟志愿者”,让群众来帮助执法,不仅能够提高执法的效率,更能提升执法效果。

控烟,需要提升公民素养。面对证据矢口否认,当面认错,背后却依然吞云吐雾。抽烟“屡教不改”的根源,一在于意识不强,二在于“烟瘾”困扰,因此,政府一方面需要拨付专项资金印制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提升民众控烟意识,另一方面,还需通过一系列鼓励措施,鼓励瘾君子们戒除“烟瘾”。比如,法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柔性措施,如给予烟民戒烟补助(这部分钱被归入疾病保险)等,引导烟民放弃香烟。在这方面韩国政府的做法也值得一提,他们规定国家机关和私营企业的在岗人员如果决心戒烟,就可以申请3至4天的带薪休假。如此循循善诱之举,有时确可收到良好效果。

控烟,需要纳入诚信记录。本次控烟行动中,为了能调动市民参与控烟的积极性,扩大监督覆盖面,全国多个城市都曾发起了“随手拍”活动。“经常被举报的公共场所,应当被纳入黑名单。”使得企业的诚信度和营业额受到影响,从而达到间接控烟的效果。可见,建立企业诚信体系非常必要。同样,个人的抽烟行为也应该被纳入到个人的诚信体系中来,从而使“抽烟”行为具备法律后果,因此,政府应尽快构建个人和企业诚信体系,将抽烟行为作为一种“量化考核”的内容,将个人诚信作为以后分配社会公共资源时的一种依据。在德国地铁逃票便影响工作聘用,我们也可以借鉴之,唯有如此,才能将控烟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