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的公共紧急救助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19      作者:马彦明       来源:罗湖基层委员会

乐于助人是中华传统中最光辉的美德。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扶老人被讹事件,却拷问着整个社会的良知。一时间,乐于助人成了惹祸上身,社会公德如履薄冰。2014年春晚,小品《扶不扶》以一种轻松的方式向社会传递出了正能量。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极大地保护了助人者的权益,解决了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然而,社会救助不仅需要“热心人”,更需要“安全网”。近日,深圳外企女梁某在地铁口晕倒死亡。曝光视频显示:当事者倒下,三分钟后就有路过的市民发现并告知地铁工作人员。然而虽然路人、地铁管理人员、警员都在场,但在长达43分钟的时间里,当事人没有接受任何急救措施。从而错失了救助良机。

深入分析救援延误的根源,不难发现,这一事件不仅暴露出地铁方面在应急培训上的缺失,也突显了公众紧急救助能力的欠缺。一方面,包括地铁在内的服务行业、高危行业,都应把急救技能列为行业必备技能,但事实是:地铁管理人员、警员都在场,却由于不具备急救技能、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等因素限制,而没有以最积极的方式施救。而另一方面,原则上作为“第一施救人”的公民,却没有紧急救助的相关能力。首先,路人不敢救,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公民救助老人反被讹诈的事件,使得公民对于紧急救助疑心重重。其次,不知怎么救,因为非专业人员若贸然施救,反而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而不幸的是民众并没有接受过紧急救助的任何教育,因此在遇到这种紧急事件时爱莫能助。

在公共场合开展紧急救助,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专业知识;不仅需要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需要相关公职人员认真履职。公共紧急救助,需要教统筹兼顾,建立一个全面、规范的公共紧急救助体系。

为此建议:

一,完善公共紧急救助法律法规,明确救援规则,保护施救人员利益。政府应该出台关于公共场所紧急救助的详细步骤与章程,使得紧急救援有章可循。同时,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施救人员的利益。比如美国《善行法案》规定,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可以借鉴。

二,明确划分公共场合紧急救助责任。美国《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等。政府可借鉴这一经验,以“岗位为先,亲情为先”的原则,明确界定地铁、公园、广场、餐厅等公共场合紧急救援的责任,从工作人员到路人,构建一个严密的“急救网”。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有效运作。

三,加强公共服务业工作人员急救能力培训。相关部门应将急救能力作为公共服务业和高危行业工作人员的必备能力纳入培训与考查范围。政府应该指定有规格的医院对公共服务业和高危行业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能力培训与考核,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急救能力。

四,广泛开展公共急救教育。利用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设公民急救培训课堂;在公共服务场所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定期宣传;学校开设紧急救助能力必修课,切实提升全民的紧急救助意识与专业技能。

五,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行为。对于积极参与助人为乐的行为,应该大力宣传,并予以奖励,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