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规章适用错位现象需尽快解决
发布时间:2014-03-17      作者:旷佩虎       来源:办公室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已成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需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应由国家食药总局制定,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不宜再适用。但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仍适用原部门规章,法律适用的错位可能带来较大面积的法律风险。

建议一、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修订进程,解决在适用过程中所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为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制定新的部门规章打下基础。二、国家食药总局尽快制定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举报申诉处理程序和举报奖励办法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着手开展制定有关许可与监管制度的调研工作。三、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一个过渡期,明确在过渡期内,新的部门规章施行前,执法部门仍可适用原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